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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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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1-03-25 17:03
當事人不正常運行除塵設備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(三)項之規定,對當事人處罰如下:罰款人民幣11.8萬元整;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第六十三條第(三)項和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》第七條的規定,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做進一步處理。除當事人受到罰款處罰外,相關人員將被依法行政拘留。
檢查當日木工生產正常,但木工加工設備配套的廢氣處理設備(中央除塵設備)未開啟,且有一臺木工加工設備的除塵連接口脫落,除塵設備不能正常運行,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環境。
在中央環保督察常態化的高壓態勢下,大氣污染綜合整治要求不斷提高,廢氣治理要求從大企業到小企業也在逐步規范,但是很多企業的廢氣治理仍停留在廢氣處理設備有沒有的水平。
有的企業上了廢氣處理設備,但到底能不能治、平時運不運轉都不關心;部分企業因廢氣處理設備運行成本較高,通過停用廢氣處理設備的方式減少經濟支出,反而因小失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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